职业教育与教学 2025年10月 第二卷 总第16期
论国家干预家庭教育的逻辑、原则及条件
陈杰
九江学院法学院 江西九江 332005
摘要:亲权与国家亲权是实施和促进家庭教育的双重基础,只有实现亲权和国家亲权的平衡方能实现家庭教育在法治框架内科学发展。国家干预家庭教育须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比例原则”,确保干预措施目的正当、手段必要且损益均衡。国家干预家庭教育应坚持以“家庭功能实质性障碍”为前提、以“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为实质、以“程序正当”为保障的三元条件框架,充分保障家庭教育自治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防止国家亲权对家庭教育的干预缺位或干预越位,实现亲权自治与国家亲权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自治;国家干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比例原则